南京一男子欠下50万元债务,债权人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仍未获偿还。最终发现该男子在被诉前为逃避债务,将名下唯一房产抵押给女儿借款160万元,但实际并未借款。6月7日,澎湃新闻从南京秦淮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涂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目前判决已生效。

赵某与赵小某系父女关系。2008年,赵某申请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处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为赵某与赵小某。2017年,赵小某支付房款后,由父亲赵某收房。2020年4月,赵某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年,赵某协议离婚,约定该经济适用房归赵某所有。

汤某与赵某曾系合伙关系。2018年,经结算赵某应向汤某支付结算款50万元。因赵某未付款,汤某于2021年5月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应于同年8月偿还款项。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亦未执行到赵某其他财产。

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1月,在汤某起诉前,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赵某向赵小某借款160万元,并将上述赵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用于抵押担保。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实,赵小某未实际向赵某支付借款。

对此,汤某认为赵某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于是起诉要求撤销赵某与赵小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涂销抵押登记。赵小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南京车辆抵押,称她对赵某与汤某间的债务纠纷不知情,不存在帮助赵某逃避债务的情形。案涉经济适用房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其出资购得,仅是登记在其父赵某名下,收房后房屋也一直由她支配。因赵某外债较多南京车辆抵押,市值1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无法过户,加上赵某还欠她其他债务。赵小某说,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她才与父亲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设定抵押。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后,赵小某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赵某,故严格按《借款合同》内容,赵某与赵小某的借贷并未实际发生。赵小某既主张其对案涉经济适用房享有所有权,又主张其对赵某享有债权南京车辆抵押,存在明显矛盾。结合赵小某在明知赵某存在多笔外债的情形下,将案涉经济适用房设立抵押借款,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所载借款的真实存在持否定态度。赵某、赵小某设押借款的行为虽并非直接针对汤某,但赵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者的行为客观上有害于汤某债权的实现。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汤某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汤某对赵某享有既存、合法的债权。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未实际向赵某给付借款,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