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的奔驰二手车 突然不见了?法院判了!
近日,远安县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购买奔驰二手车的原告,购买的车辆无故被拖走不见了,到底怎么回事?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原告许某委托陈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此后,陈某从襄阳市何某手中购买一辆奔驰车。何某为证明其有权处理该车辆,向陈某出具了车辆行驶证、车主李某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取得陈某的信任。
2018年9月25日,陈某同何某订立《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何某将奔驰车以14万元转让给陈某。随即,许某向陈某支付了14万元的购车款,陈某将全部购车款支付给何某后,取得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车主李某出具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次日,陈某支付该车维修费1040元后,将其交由许某实际使用。
2021年10月4日,许某发现停放在住宅小区的奔驰车即案涉车辆消失不见,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凯枫公司自称该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抵押债权,因债务人车主李某未按时还款法院拍卖的抵押车过户麻烦吗,擅自派员将该车辆拖走。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收回”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拍卖的抵押车过户麻烦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委托陈某与何某订立《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在支付14万元后,何某将案涉车辆及行驶证等均交付给陈某,陈某将该车交由原告许某实际使用,原告依法占有了案涉车辆,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即使成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抵押权人以自行收回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原告依法占有案涉车辆后,被告派人擅自将案涉车辆拖走的行为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被告凯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许某涉案车辆,逾期不返还,则赔偿原告许某损失元;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如今二手车交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但二手车平台只能充当买卖主体的媒介而非“保护壳”,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格外注意法院拍卖的抵押车过户麻烦吗,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1、切勿图便宜购买抵押车,在购买二手车辆时,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信誉可靠的经营者,并通过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获取车辆准确信息。
2、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协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及时过户,切勿出现交付和过户间隔时间太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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