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1月,张某想买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后联系到史某,从史某处购买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购车款元,史某称车辆是因实现抵押权,合法取得的抵押车,保证具有车辆的完全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后,张某于2019年11月向史某微信支付购车款元,史某收款后,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抵押协议书等手续交付张某,张某将车辆开回河北沧州青县自己使用。2021年4月,睢宁县公安局找到张某,称涉案车辆是脏物,扣押了涉案车辆。张某认为史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并因此给自己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史某作为购车款的收款方且自认系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故为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张某用以证实车辆系抵押车辆而提交的案外人李某的《车辆转抵押协议书》及案外人胡某的《借据》、《车辆质押协议》、《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均系单方协议,且无法得知合同相对方的具体信息,上述合同的状态均属合同不成立。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被告史某系涉案车辆的无处分权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之间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因涉案车辆涉及诈骗罪被扣押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史某返还购车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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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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