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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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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和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宁商发〔2022〕45号)相关要求,结合中卫市实际,现将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商务部官网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县区商务局负责审核资料、现场勘验。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章,以及影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备案登记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县区商务局对于申请备案企业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通过,并通过系统生成企业信息表用于存档。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五)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案情况函告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六)未能遵守管理办法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

取消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也可由市商务局主动作出。

四、相关政策

(一)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二手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对已备案二手车企业提供“交管”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一站式”服务。

(五)已备案二手车企业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相关经营信息。

(六)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二手车企业,商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公安等部门将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商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中卫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卫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15日